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管理工作,加强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参照《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任期制试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自换届之日算起。校工会、团委领导干部参与学校换届,同时在“双代会”和团代会召开时按照各自章程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条 学校党政群、教辅、后勤等中层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满两届或满八年应予轮岗,在同一部门正副处岗位上达到三个任期的应予轮岗。财务、人事主要领导原则上一个任期进行轮岗。物资采购、基建、后勤(含实体)、招生等部门主要领导满一个任期必须轮岗或交流。
第三条 学院正副院长在同一岗位任职原则上不能超过两个任期,确因学科建设需要,通过竞岗,可延聘至第三个任期,但不能超过三个任期。
第四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和行政领导班子的任期原则上要同步;学校各二级党委、机关党政群部门、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及教辅、科研、后勤、产业等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每个任期期满应按期换届。
第五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换届时,男年满57周岁(含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含52周岁)以上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再担任实职;属提拔任职的,应能任满一个任期;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有关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管理。
学院(部)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换届后两个月内,应根据学校党代会、教代会工作报告的精神,提出任期目标和岗位承诺,经本单位教职工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学校审核并予以公布。
机关、教辅、科研、后勤、产业等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换届后两个月内,应根据学校党代会、教代会工作报告的精神,提出任期目标和岗位承诺,经本单位教职工会议审议后,报学校审核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内应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由于年龄原因需要调整职务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人岗相适度低、影响学校重点工作开展、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者处罚需要变动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第八条 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届中和届满应进行考核,届中和届满考核可以结合年度考核一起进行,重点考核任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考核时,中层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应在一定范围内述职述廉,并接受民主评议。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使用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实行中层主要行政领导任期(含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各单位(部门)主要行政领导每个任期满(含离任)前六个月之内,由审计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主要行政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负有经济责任的党群部门主要领导,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