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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9/23 00:00:00 点击量: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一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奋发有为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省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选拔任用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处级和科级党政干部。各后勤实体、校有企业等下设机构的管理人员,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选拔任用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考验。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及奉献精神,勇于改革,不断创新,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突出。

(三)了解高等教育规律,具有高等教育管理的实践经验,具备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科学决策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党政“一把手”应能坚持工作原则,具有驾驭全局、解决领导班子自身问题和复杂矛盾的能力。

(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六)处、科级干部换届任职年龄:男不超过57岁(含57岁),女不超过52岁(含52岁)。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实职的处、科级党政干部可保留原职级待遇,由学校安排工作。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资格

(一)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的任职资格。

1、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的管理工作经历。

2、提拔使用的干部,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表现突出的干部可酌情放宽至大专)。

3、业务性较强的教务、科技、研究生等管理部门领导,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专业技术资格;承担全日制本科以上教学任务的教学、教辅单位,其行政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资格,副职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资格;其他教学、科研和教辅单位的领导,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资格。

4、在学校党政部门和教学、教辅等单位任职的专职干部,由副处级提任正处级的,应在副处级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由正科级提为副处级的,应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由专业技术资格提拔到专职干部岗位任正处级职务的干部,应具有副高资格2年以上;由专业技术资格提拔到专职干部岗位任副处级职务的干部,应具有副高以上资格或中级资格2年以上。

5、担任正副处级的党务干部,一般应有3年以上的党龄和相应的政治思想与群众工作的经历。

6、提拔到处级领导岗位的干部,年龄要求至退休前能任满4年以上。

(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任职资格。

1、提升副科(系)级干部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表现突出或工作需要,可酌情放宽至专科);

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的干部工作2年(专职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

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学位的干部工作4年,未获学士学位的干部工作5年。专职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

担任系副主任一般要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

2、提升正科(系)级干部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表现突出或工作需要,可酌情放宽至专科);

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担任系主任一般要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

3、提拔到科级领导岗位的干部,年龄要求至退休前能任满4年以上。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除了要符合上述基本条件、资格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党务部门的干部,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3、必须符合经济审计要求。

(四)专职领导干部应逐级提拔,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干部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由专业技术岗位转到专职领导岗位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行政级别认定:

1、行政级别的认定,必须符合上述相应级别干部的有关学历和年限要求;

2、已受聘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管理干部,通过竞岗,可转聘到科级以上领导岗位或科级非领导岗位。

(六)由校外调入的军转干部,分为军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两类,按照国家有关干部政策规定办理。

(七)凡低聘的干部在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过渡期内保留同级待遇,过渡期后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

五、选拔任用程序

(一)公布职位与任职条件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讨论确定岗位职数与任职条件,形成文件在全校公布。

(二)资格审查与民主推荐

党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民主推荐方案,经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选拔聘任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环节。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一般按每个岗位1:3进行推荐。

1、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进行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2、领导班子换届,须经过下列推荐程序:

召开推荐会,公布岗位、任职条件、参与推荐范围和纪律要求;

会议投票推荐和谈话推荐;

统计、分析推荐结果;

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3、民主推荐范围:

规范任用干部初始提名。学校正、副处级管理岗位以及教辅单位、后勤实体、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一般应有学校领导、处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类代表参加推荐。

学院正副院长和科研机构负责人的民主推荐一般在所在单位或学科范围内进行,充分尊重本单位教授和学术骨干的意见,并广泛征求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代表的意见。

正职人选按上级文件规定也可以由党委全委会集体票决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人选必须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在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根据民主推荐得票靠前、人岗相适和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防止简单以票数取人。民主推荐得票没有达到应到会(应谈话)人数三分之一的,一般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人选。确定学校中层行政干部(含学院正副院长)考察对象时,必须征求学校行政领导意见后,再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个人向党组织或学校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征求意见。

(四)组织考察

党委组织部门提出考察方案,经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1、对已确定的处级(含相当于处级)干部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组织考察。科、系级干部考察对象,在组织部指导下,由二级党组织负责考察。

2、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在原岗位的德、能、勤、绩、廉表现,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3、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经下列程序:

成立考察组,按照党委的工作方案,对考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在全校或一定范围内公布考察预告,考察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

4、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干部代表、高级职称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拟任对象是民主党派成员的,应征求所属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5、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6、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和工作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情况。

7、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人员应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五)组织酝酿

处级党政干部岗位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在学校党委常委中进行。组织酝酿应注重听取主管校领导的意见以及其他常委成员的意见,必要时可安排拟任的建议人选进一步交流任期目标、工作思路等。充分实现会前民主,个别酝酿成熟,意见相对集中才能进入党委会议议决。

(六)党委讨论与决定

1、正处级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学校党委全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副处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全委会(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表决。需要复议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常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2、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选任制中层领导干部,选举结果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其中共青团、工会等选任制领导干部,选举结果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复。

3、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校党委分管干部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考察对象的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进行表决,以校党委委员(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监察处处长、审计处处长等职位的干部任免需报省委教育工委批复。

5、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6、新提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一般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应进行试用期考核,并纳入“一报告两评议”的内容。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连续计算;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7、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党政干部,由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联系)的校领导同任职人选谈话。

8、党内领导职务由学校党委发文任命,行政领导职务由校长聘任。干部因离退休或调出学校而离任的,为自然免职,不再专门发文。

9、系、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学校党委决策,组织部和二级党组织按学校党委方案执行。

10、校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六、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既可面向校内也可面向校外进行,竞争上岗在校内进行。面向校外公开选拔另行制定文件。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上述选拔任用条件的规定。采用竞争上岗方式选拔干部,原则上每个岗位报名参加竞岗人数不得少于3个人,否则必须进行“海选”。

(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经过以下程序:

1、公布岗位、岗位资格条件、竞岗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推荐或自荐)与资格审查;

3、民主推荐;

4、竞职讲答;

5、党委常委会根据民主推荐和演讲答辩情况确定考察人选,审查考察方案;

6、公示考察人员名单;

7、考察组组织考察;

8、校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

七、交流轮岗

(一)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在管钱、管人、管物等权力比较集中的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学校党政群、教辅、后勤等中层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满两届或满八年应予轮岗,在同一部门正副处岗位上达到三个任期的应予轮岗。财务、人事主要领导原则上一个任期进行轮岗。物资采购、基建、后勤(含实体)、招生等部门主要领导满一个任期必须轮岗或交流。学院正副院长在同一岗位任职原则上不能超过两个任期,确因学科建设需要,通过竞岗,可延聘至第三个任期,但不能超过三个任期。

(三)科长、副科长(相当职级的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两个任期或满八年的,应进行轮岗或交流。

(四)轮岗交流要考虑轮岗单位干部的结构和梯队建设需要,以及单位工作的连续性。

八、到任和离任

(一)党委作出决定后,由学校领导和组织部干部到所在单位宣布任免决定。

(二)新任中层正职领导干部上岗后,两个月内要提出任期目标和实现工作目标的思路、措施以及岗位承诺,报学校审查批准后实施,并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和报两办备案。

(三)干部到任和离任的交接工作,应在任免通知下达一周内进行。由离任领导干部移交工作,内容包括:发展规划、管理文件、资产和财务情况、人事资料、正在进行尚未完结的工作事项、其他注意事项等,应有一份工作移交备忘录。

根据审计、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学校主管财务、经济、物资、设备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任期届满审计和离任审计。

九、免职、辞职、降职

(一)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年度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2、出国出境合作科研或留学超过一年的;

3、出国出境逾期不归并无正当理由的;

4、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上级规定等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交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组织部。学校党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2、引咎辞职,是指党政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党政干部岗位职务。

3、责令辞职,是指学校党委根据党政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管理岗位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三)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四)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1年以上,成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可参与竞争上一级党政干部岗位职务。

十、纪律和监督

(一)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5、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6、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整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7、不准在选拔干部中进行违反党纪政纪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8、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不准在干部选拔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二)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干部,依照有关条文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三)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干部管理

(一)对领导干部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优秀或任期考核优秀的领导干部,在提拔使用时优先考虑。

(二)加强对新任领导干部的培训,采取选送培训和校内培训等不同形式,使其尽快适应岗位需要。

(三)领导干部因年龄原因退居二线的,应妥善安排其工作,并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除保留相应职级待遇外,安排从事新的工作时,可不受职数和编制的限制。

(四)担任教学、教辅和科研单位领导职务的学术型领导干部,根据所任职务,进行领导岗位考核;担任机关部门领导职务的“双肩挑”干部,实行坐班制,可担负适量的教学工作量,或兼顾适量科研任务,按领导岗位进行考核。

十二、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2007年6月发布的《广东海洋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党〔2007〕45号)和2008年7月发布的《广东海洋大学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党〔2008〕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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