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1〕58号)要求,为落实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目标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800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631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51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286元/人月。(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严格落实提标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但不得低于市制订的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及时足额发放资金。各地每月20日前将低保补助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发放至个人账户,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对2021年未达标的月份按新标准实施当月的名册予以补发,其中,新纳入的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发工作。
五、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运用信息系统,健全资金发放台账,完善资金监管机制。同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一年。
附件:1.湛江市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表
2.湛江市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表
湛江市民政局
2021年4月13 日
附件1
湛江市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表
单位 |
城乡低保标准 |
城乡低保补差水平 |
实施时间 |
城镇(元/人月) |
农村(元/人月) |
城镇(元/人月) |
农村(元/人月) |
廉江市 |
800 |
551 |
631 |
286 |
2021.1.1 |
雷州市 |
800 |
551 |
631 |
286 |
2021.1.1 |
吴川市 |
800 |
551 |
631 |
286 |
2021.1.1 |
遂溪县 |
800 |
551 |
631 |
286 |
2021.1.1 |
徐闻县 |
800 |
551 |
631 |
286 |
2021.1.1 |
赤坎区 |
800 |
562 |
631 |
286 |
2021.1.1 |
霞山区 |
800 |
551 |
631 |
286 |
2021.1.1 |
坡头区 |
800 |
551 |
631 |
286 |
2021.1.1 |
麻章区 |
800 |
551 |
631 |
286 |
2021.1.1 |
开发区 |
800 |
551 |
631 |
286 |
2021.1.1 |
说明:2020年赤坎区将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62元,新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现行标准确定。
附件2
湛江市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表
县(市、区) |
城乡低保标准 |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
实施时间 |
城镇(元/人月) |
农村(元/人月) |
城镇(元/人月) |
农村(元/人月) |
廉江市 |
800 |
551 |
1280 |
882 |
2021.1.1 |
雷州市 |
800 |
551 |
1280 |
882 |
2021.1.1 |
吴川市 |
800 |
551 |
1280 |
882 |
2021.1.1 |
遂溪县 |
800 |
551 |
1280 |
882 |
2021.1.1 |
徐闻县 |
800 |
551 |
1280 |
882 |
2021.1.1 |
赤坎区 |
800 |
562 |
1585 |
900 |
2021.1.1 |
霞山区 |
800 |
551 |
1585 |
882 |
2021.1.1 |
坡头区 |
800 |
551 |
1293 |
882 |
2021.1.1 |
麻章区 |
800 |
551 |
1280 |
882 |
2021.1.1 |
开发区 |
800 |
551 |
1334 |
882 |
2021.1.1 |
说明:1.2016年前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霞山、坡头、开
发区的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585元、1293元、1334元,新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现行标准确定。
2.2020年赤坎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585元、900元,新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现行标准确定。
3.2017年后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且不低于当地现行标准。
《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湛江市城乡低保
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一步提高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水平,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出台《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
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于3月10日先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同时,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局及时制定和公布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进一步提高我市低保和特困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及时落实省、市“十件民生实事”要求,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政策依据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1〕58号)。
三、起草过程
《通知》由我局起草,2021年3月10日我局对《通知》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并对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实施的预期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于3月11日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在民政局官网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赤坎区1条意见并采纳,做相应的修改;于3月24日经我局审批科审核,合法性无意见;于3月25日我局召开党组会审议通过送审稿;于4月1日经我市司法局审查通过;4月13日,市政府审批同意由我局印发。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2021年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800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631元/人月,对比2020年的救助标准提高了3.6 %;2021年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51元/人月(其中赤坎区在2020年将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62元,新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现行标准确定)、补差水平提高到286元/人月,对比去年救助标准提高了3.5%,达到省的考核标准。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2021年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2021年我市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提高至1280元/人月(其中赤坎区1585元/人月、霞山区1585元/人月、坡头区1293元/人月、开发区1334元/人月现行标准高于新标准,保持不变);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提高至882元/人月(其中赤坎区按不低于现行标准提高到900元/人月)。均比去年提高了3.5 %,达到省的考核标准。
(三)及时足额发放资金。根据政策文件要求,各地每月20日前将低保补助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发放至个人账户,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新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未达标月份按足额补发到位,新纳入的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为做好低保和特困供养资金发放工作,各地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运用信息系统,健全资金发放台账,完善资金监管机制。同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