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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裁决中的法律逻辑与法理阐释学术研讨会
来源:法政学院 发布日期:2020/12/17 12:00:37 点击量:

12月12日下午,法政学院在湖光校区主楼805会议室顺利召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裁决中的法律逻辑与法理阐释研究”学术研讨会。会议邀请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湛江市遂溪县检察院、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华中师范大学等司法机关、高校机构、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共同参加研讨。法政学院党委书记陈伟斌教授在会议上致辞,法政学院多位教师以及2020级研究生参加会议,会议气氛热烈,讨论充分,会议增进了学术研究与司法实务之间的良性互动和交流。

本次会议是邓搴副教授负责主持的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课题,由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院、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实践教学中心和广东海洋大学湖光法学大讲堂联合主办,会议由乔惠全讲师主持。会议上,专家学者们通过研讨的方式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基础理论和实践状况进行探讨,对制度运行中的法律逻辑和法理内涵进行分析、论证,以司法实践检验、矫正和反哺法学理论研究的方式,进而实现对研究生法律适用能力的训练与法律逻辑思维方式的培养,并助推教学质量的提升和教研氛围的培育。

会议伊始,由陈伟斌教授致辞,他首先简要地介绍了法政学院的办学历史与现状,高度肯定了法学教育和司法案例相融合的创新探索,他强调研讨会对研究生的法律适用能力和逻辑思维方式的培养至关重要,并对提升教学质量和培养教研氛围提出新的希望和要求,称赞本次研讨是对研究生教育改革的一次有益尝试。

报告环节: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乔惠全博士作了题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中国方案及其历史渊源”的发言。报告包括三部分内容,首先是中国方案概念的提出与中国方案的成就,其次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功能与时效,最后是如何在回溯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中实现制度的转化。乔惠全博士以唐代保辜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之间的衔接适用研究为先导,提出要实现传统法律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应当剥离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则,深入批判继承其内在的法传统。因此,要完成认罪认罚制度的转化,也应建立在寻找法律渊源的基础上。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梁伟科长作了题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性建构—以立法体系的视角”的发言。梁伟科长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式逻辑和程序逻辑条分缕析,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应当关注实务操作层面的规定,还应当从实体法层面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将制度的边界通过法律的修订予以明晰,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优化立法层面体系化、严谨化。

评议环节:华中师范大学谭家超博士在线上发表评议意见。基于梁伟科长报告中提到的制度构建,谭老师认为现存的问题并非来自制度本身,而是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并对实践中的检察建议问题和被告人上诉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此类问题的解决应结合司法实务对制度进行反推理分析。

报告环节:湛江市遂溪县检察院检察官王磊作了题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中的运行机制及其原理”的发言。王磊检察官从检察机关办案的角度阐释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嫌疑人自愿性和契约精神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石,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辩护权、被告人上诉权、法院审判权三方面存在的冲突。王磊检察官认为,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宗旨,是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伏法、放弃和司法机关和国家法律的对抗,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法官赵君鸿作了题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审判中运行机制及其原理”的发言。赵君鸿法官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创新在于“认罚”,并对司法审判中的运行机制进行详细阐释,包括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适用阶段、程序转化、审理重点、被告人反悔上诉的处理。最后,赵法官还提出理论和实践中的三点疑问,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等同于辩诉交易,并重点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其二,她科学合理阐释了该制度本身与法院考核标准之间的相互关系,并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处理中,检察机关并没有越俎代庖,没有架空法院的审理裁判权;其三,她认为该制度并未削弱律师的独立辩护权。相反,在法官审判中,法官对一些程序的控制更是切实保障了律师的独立辩护权。


法政学院讲师孟庆玲作了题为“认罪认罚有效辩护的现实困境和解决思路”的发言。孟老师的报告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二是辩护与有效辩护,三是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辩护现实困境,四是确保有效辩护的解决思路。孟老师认为,有效辩护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当性的核心。要解决律师有效辩护缺失的问题,可从辩护重心前移、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以及协商程序的规范三个角度进行完善。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邓攀在线上作了题为“刑辩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思路与技巧”的发言。邓攀律师以他办结的一个认罪认罚案件为例,首先指出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制度可以帮助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公正性、程序选择正确性和权利行使的客观合理性,从而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息表达错误。其次,邓律师对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三个阶段的律师辩护思路提出意见,同时还对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辩护思路、技巧和方法提出了具体可行方案,具有很好的启发意义和实践价值

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何华以近两年半的认罪认罚实务工作为基础发表了心得体会,认为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工作重心要前移、要加强和检察机关的沟通、要对量刑方面做更深入的学习,同时也要做好庭审环节的准备,积极应对各种庭审状况。

评议环节:法政学院讲师张科评议。基于王磊检察官的发言,张科老师认为在建设和完善认罪认罚制度的过程中,可从程序设计精细化和证据开示制度合理化两个方面予以着手。

法政学院讲师覃冰玉发表评议意见。覃老师认可认罪认罚制度本身更偏重于效率的价值取向,但目前制度出现了效率的内卷化。今后,应当从效率的实现、协商性司法的本质、被害人权益保障以及量刑限度等方面对制度进行思考和优化。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公职律师冯家超评议。冯律师指出,律师辩护重心前移,一方面要对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帮助和辩护,另一方面要说服检察官对案件法律方面的专业理解。在制度效率提升方面,应当加大对制度的宣传推广,促使犯罪人主动选择认罪认罚程序,进而真正减轻检察机关的办案负担。

法政学院陈伟斌教授在询问司法实务中相关具体数据后进行总结发言。陈伟斌教授对邓攀律师和何华律师的报告内容表示高度赞同,认为从两位律师的报告可以看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辩护技巧应当发生改变。他认为,相比以往的“以法院为中心”的案件处理方式,认罪认罚制度要注重将“法庭”前移,加强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的沟通,以实现对当事人的利益更加全面的保障。同时,陈伟斌教授对本次研讨会的议题高度认可,认为会议聚集了多领域的专家,通过换位思考和圆桌交流,定能对制度的完善提供更好的理论与实践思路。


最后,由项目课题组负责人邓搴副教授对研讨会做总结报告,他认为本次研讨的与会人员既有理论专家,又有各个单位的实务精英;既有历史理论方面的静态梳理,又有当下前沿的司法实践动态观察;既有立法体系方面的宏观探索,又有法律制度具体运行的微观检视;既运用了过程论分析方法,又重视在结论上进行反向论证,是一次系统、深入且高水平的研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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