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工作的决策,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议,顺利完成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党支部要在学校党委、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新设置或撤消教工党支部,均应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授权组织部审批;新设置或撤消学生党支部,由学校党委授权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报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建立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机关、后勤、校办企业和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
第六条有流动党员、暂缓就业学生党员等,凡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可设立党支部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为了便于管理和组织活动,党支部党员人数不宜过多。对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分若干个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小组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3~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1名,如支部规模较大,可增选副书记1名。支委会可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支委少的支部,一个委员可以兼任多个委员的工作。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名,每届任期三年。党支部书记由所在单位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党支部书记应由经过一定党内生活锻炼,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坚持原则,工作负责,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威信较高,具有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担任。
教学、教辅单位教工党支部书记应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原则上由所在系(室、中心)等单位的正职或副职党员领导兼任;机关、后勤、产业等部门的党支部书记原则上要由部门副职党员领导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可由负责学生工作的教师或管理人员担任,具备条件的可由政治及业务素质好的学生党员担任。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教职工党支部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支部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吸收优秀青年学生、青年教师、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入党。
(四)经常听取党员与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与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教职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十一条学生党支部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帮助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过程。
第四章 党支部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组织生活制度。每季度应召开一次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每月应召开一至两次党小组会。不能以党小组会代替支部大会,不能用扩大会和联席会议代替支部大会、支委会和党小组会。
第十三条学习教育制度。每月至少要组织党员进行一次学习,每学期应召集全体党员上一次党课,以此提高党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强化党员的理想信念。
第十四条联系群众制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经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工会、共青团、妇委会、民主党派、学生会等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意见,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群众生活,接受群众的监督,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检查执行党的决议、政治理论学习、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六条民主评议制度。党支部要根据学校党委的安排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评议的内容主要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和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对不合格党员要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创先争优制度。党支部要配合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有效地开展“创先争优” 活动,表彰先进,鞭策后进。要建立竞争机制,激励开拓创新精神,形成生动活泼、奋发向上的局面。
第十八条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独立负责地做好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一般每季度要向党委(党总支)汇报一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党员每学期至少一次采取不同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经常外出不能参加正常组织生活的党员,在外期间或归来后,应以书面材料或通过参加党支部、党小组生活会的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情况。预备党员每季度要以书面形式进行汇报。
第十九条党费管理制度。党员于每月15日前将党费交党支部,党支部要认真登记,并于每月20日前交上级党组织。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交纳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考勤记录制度。每一次支委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都要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和会议记录制度。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支部活动,严格执行支部决议,认真落实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党支部对无故不参加支部活动、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六个月无故不参加党支部活动,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召开支部大会,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要应用《中国共产党党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党员规范管理。党员在毕业、调动工作时,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长期将组织关系留在学校,又不主动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应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处理。党员外出一个月以上,应向党支部请假,回来后要及时销假。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要加强党员的党性教育、组织观念教育,避免出现党员因缺乏基本知识而造成违纪或组织关系遗失等现象。凡出现此类现象的,当年所在支部一般不得被评为先进党支部,相关责任人一般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由于个人原因将组织关系遗失超过半年的,学校党组织只出具有关证明,不再重新开具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二十四条经支部大会讨论作出组织处理的党员,要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五条党员长期出国需办理保留或停止党籍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基层党组织签署意见,经党委组织部审批后,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保留党籍的党员归国后,应及时与所在党组织联系,恢复组织生活。回国后超过半年不联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于离退休党员,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和特点,在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上进行妥善安排,活动次数可以适当减少。除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以外,都应该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活动。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意见,制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联系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做好思想工作。支部每季度要对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情况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
第二十八条党支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重大决策,抓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以及民主法制、廉洁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
第二十九条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去,要通过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和关心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针对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中因利益调整而产生的思想问题,作认真的分析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条党支部要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学校党委在党员发展工作方面提出的各项要求,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党支部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树立“早选苗、早育苗”的发展观念,及时制定党员发展工作计划,防止无故长期不发展或突击发展的现象发生。
第三十二条要把发展质量放在发展工作的首位,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严格党员的标准条件,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要重视在优秀青年教职工和优秀学生中,特别是“高学历、高技术职称”人员中发展党员。
第三十三条重视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对新发展的预备党员要及时编入一个支部,参加党的各项活动。支部要指定专人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培养、考察,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党支部应及时讨论他们的转正申请,学生预备党员的转正报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教工预备党员的转正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按照个别吸收、坚持标准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决杜绝发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广东海洋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5月发布的《广东海洋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