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记实,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主线,以填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表》(以下简称《记实表》)的方式,如实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环节运行情况及结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必须坚持客观真实、分级负责、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主要包括干部基本信息记实、工作程序记实和其他有关情况记实。
第六条 干部基本信息记实,主要记录拟任干部的基本情况。
第七条 工作程序记实,应如实记实记录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等情况。
第八条 其他有关情况记实,主要记录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 民主推荐得推荐票较少或位次靠后确定为考察对象的;
(二)组织部门研究干部任用建议方案时意见不一致的;党委常委(全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应当暂缓表决的;
(三)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意见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四) 干部考察和任前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调查核实情况;
(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应当事前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实行一人一表、一事一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或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负责填写,组织部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审核确认后归档保存。
第十条 填写《记实表》的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客观真实地记录有关情况,严禁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真相;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记实内容。
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及时向记录人员提供各种应当记录的情况和信息,保证记录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记录有关情况。
对提供虚假情况或作虚假记录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过程记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